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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3日 星期四

托嬰前.先簽訂"托育契約書"

採訪/林潔欣
諮詢/台北市民生兒童福利服務中心主任 姚秀慧
從民國87年開始開放保母考丙級技術士至93年7月12日止,全台灣省有32172人擁有保母丙級技術士的證照,這些人至今有沒有當專業保母,我們不得而知,但擁有證照的保母真的比較令人放心嗎?

台北市民生兒童福利服務中心主任姚秀慧表示,當然專業的訓練很重要,但是正式托育之後的管理卻更要緊,所以台北市社會局在民國76年開辦保母全額補助訓練之後,發現只有訓練是不夠的,而且勞基法所適用的行業不包含保母,社會局認為必須要有督導系統來管理,如此才能保障保母的品質,也因此政府在民國89年時正式委託各單位進行訓練、媒合、督導等業務。

但無論如何,姚秀慧認為保母有沒有證照並不是最重要,人格特質才是父母應該要考量的主要因素。除此之外,最好要和對方簽訂契約,由於在這長達二、三年的托育日子實在太長,用書面的方式可以詳細列出可能會遇到的狀況,到時有憑有據,就不會雙方忘記或撕破臉,讓家長、保母、小孩都受連累。

兒福中心有設計了一套契約書,可以至兒童中心或其指導單位索取,在網上也有範本可以下載(http://www.kids.taipei.gov.tw/download.htm),讓家長在擬定時可以有個參考,而裡面的內容均為專家或有經驗的人士所認可,當中包含所有可能會遇到的事,以下我們逐項說明,但特別要強調的是,政府沒有硬性規定一定要簽約,當中的內容只要雙方協調好都可以更改。

一. 委託期間
一定要註明委託期間及時間,包不包含國定假日也要寫清楚。而且姚秀慧建議要有試托期間,因為原本陌生的兩個人,一定要有充分的時間來了解對方,這不是一般的買賣,而是「照顧人」的事業,有試用期,不但保障家長,也保障保母,萬一遇到磨娘精或不好帶的孩子,也有緩衝的時間。
一般建議試帶一個月,如果20天以上就算一個月的費用,以內的就算天數給費用,以免有不必要的糾紛。

二. 托育地點
當中包括接送地點、接送人是誰、非由委託人接送時要告知會由誰接送。

三. 委託內容
保母的權責範圍一定要註明清楚,如果沒有在送托前做好溝通,很可能會造成父母與保母間期望的落差。另外,定期的預防針注射由誰負責、生病時保母可不可以帶去醫院、保母需不需要帶孩子至戶外散步等,都得詳細告知。家長千萬不要因為不好意思而不說清楚,等時間一久問題出現,才懊惱當初沒談清楚。

四. 托育責任
孩子副食品的飲食由誰購買、要不要加費用、奶粉尿布的供應由誰負責等,都要註明。還有保母照顧孩子的人數及年齡,一般來說,社會局建議一個家庭不能超過4個,且3歲以上最多2個,夫妻兩人不能聯合收托,且不得有欺騙的行為。
家長還可以要求保母寫工作日誌或生活日誌,而必需品耗盡時,保母要自行添購之前最好能告知家長。


五. 委託報酬
包含試托期間的費用、正式托育時的費用,以及給薪的方式為月頭、月中還是月底給,用轉帳或現金給。另外,家長超時接送時該如何算、假日臨托時要如何算、三節獎金需不需要給,或者只需禮品即可。
家長如果無法給三節獎金時,一定要事先說明,姚秀慧說,大家千萬不要以為約定成俗即可,等到節日到了,保母以為有,家長以為不用給,這樣即使不撕破臉,也會造成彼此的心結。

六. 停托
如果家長要求停托時,但未滿一個月,保母收的費用需不需要退回?或者保母請假在幾日前要事先告知,保母要不要退還薪資?
姚秀慧建議,停托的問題常會造成雙方的紛爭,所以最好在契約中明確約定停托的規則及計費方式。另外,為維繫彼此間的感情,建議家長如果要停托時,最好能支付半薪,以避免造成雙方的不信任感。

七. 探視
雖然加入社區保母支持系統的保母,社工人員半年就會去探視一次,但是最重要的探視者還是家長,保母幫你帶孩子,是「代勞」而不是「帶親」,孩子是自己的,所以即使是24小時受托的家長,還是建議要天天去看。家長在去探視之前最好能先告知保母,以免造成作息上的困擾。

八. 緊急事故處理
受託的孩子在期間內發生重大疾病或意外事件時,保母應該要立即的做處理,並且應該要通知緊急聯絡人。家長除了留下自己的聯絡方式之外,必須要給保母其他確實可聯絡的到人的電話,或者提供孩童平日就診的醫院,以確保孩子的病情不延誤。

九. 保母責任
保母應該要遵守相關的法規,並且要報告孩童出現的異常現象,如果受託期間照顧孩子有疏失,對於家長應負賠償責任。
家長在送托時,建議請保母出示健康檢查及無不良紀錄的證明,並且不得透露委託人的隱私,要保證無虐待兒童前科、傳染性疾病、躁鬱症等精神疾病,如果事先未告知,導致兒童發生了任何損害,保母都應該要負全責。
保母虐待兒童事件偶有聽聞,或許是家長把關不夠仔細,只要在送托前確保好任何相關的健康與品行,這類的事情應該會愈來愈少。

十. 委託人責任
孩童如果有特殊疾病或需要,家長應該要事先告知保母,以免突發事件時保母措手不及,甚至傷害孩童;如果孩子有需要用藥或器材也要事先告知。委託人如果不是父母必須要事先告知,並說明其關係,如果家中有人有傳染病或精神方面疾病也應先告訴保母。

十一. 契約之終止與繼續
終止契約必須要一方違反本約重大事項,或發生重大事件時才可終止,如果不是上述情況,一方違約,經另一方限期改善後仍未改善,也可終止契約。
契約終止後,一定要將孩子的物品歸還給家長或委託人,姚秀慧就曾經處理過委託人終止契約,但保母方面不同意,認為自己沒有違約或做錯任何事情,而執意不歸還孩子的物品,甚至隨意丟棄,導致雙方關係很不好的狀況,所以一定要說清楚,因故終止契約時,物品及費用是否歸還給委託人。一方想終止契約時,應該在事先就得告知另一方。

十二. 違約賠償
一方違反本契約條款,導致他方遭受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三. 申訴處理
如果在托育期間雙方有爭議,應該盡量以協商方式處理,家長或委託人可以請保母所屬的社區保母支持辦理機構居中協調。如果一方決定要到地方上的調停委員會申請調解時,另一方也應該要配合。

十四. 管轄法院
如果因為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可以至所在地的地方法院進行申告,但小額訴訟部分,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得以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不得任意變更。小額訴訟為十萬元以下的訴訟,簡易訴訟則為五十萬元以下的訴訟。訴訟程序較簡單,但與一般法律訴訟具相同效力。
如果是構成孩童傷害,家長可以請社工人員來評估,嚴重的話會跟社會局通報,以兒童福利法來處理,家長可以打113,那裡有24小時的社工人員為您服務。

結語

姚秀慧說,其實並沒有一條法律是特別針對保母的,因為這是一個「人」的事業,中國人又很講究人情,但其實如果有深厚的感情為基礎,任何的溝通及互信互重都不會很難,但也不要因為人情而不好意思開口要求,「醜化先說在前頭」很重要,且在孩子未出生前,父母兩個就要先商量好喜歡的保母的條件,再來找相關的機構詢問及溝通,相信這些不必要的問題應該會較少發生。

而且政府每年都撥大比的預算在專業保母的訓練上,只要加入督導系統的保母,都可以免費上課及進修,這些有心的保母值得大家鼓勵及支持,才能讓我們國家未來的主人翁,有個安全又快樂的成長環境。

資料來源http://tw.myblog.yahoo.com/jw!.eqJLKqGGkPGKzKC5yk9/article?mid=14002&prev=14003&next=14001&l=f&fid=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