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兒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委託人) (以下簡稱甲方)
立協議書人〈受託人〉 (以下簡稱乙方)
玆甲方將其孩童 委託乙方照顧,雙方同意依循下列協議條款:
第一條.委託內容如下:
一、托育期間: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不含休假日〉。
二、托育時間:每日 點至 點。
三、接送方式:甲方應親自接送。
四、托育地點:
第二條:托育費用:
一、每月新台幣 元整。
二、事前付費:每月於 日前以現金付款。
三、超過托育時間,每小時加收 元(未逾半小時不計,逾半小時以一小時計)
四、休假日加託:半日 元,全日 元。
五、夜托〈 點至 點〉:每次 元。
六、年節禮金 元。
第三條:托育所需之奶粉、尿片、衣物或其他孩童日常生活必需品皆由甲方提供,甲方不得於托育費用內扣除。如委託乙方代為採購,甲方應事前支付費用,否則乙方得拒絕之。
第四條:正式托育前,雙方協議 天為試托期,費用每日 元,並採「事前付費」,其權利義務除另有約定外,按本協議書定之。
第五條:乙方應親自照顧受託孩童,但經甲方同意或乙方遇有不得已之情事時,乙方得使第三人代為照顧受托孩童。
乙方如依前項但書使第三人代為照顧受托孩童時,乙方就該第三人之行為,應負與自己行為同一責任。
第六條:甲方於托育期間,得探視受托孩童,但甲方探視之方式或時間,有造成受托孩童或乙方生活作息之影響者,乙方得拒絕之。
第七條:休假日雙方同意為每月 ,但甲方如有特殊情況,須事先取得乙方同意,得以臨時寄托,費用依第二條第四項計算之。
第八條:甲方如未遵時送孩童至乙方處,無論是否可歸責於甲方,甲方均不得要求退費,亦不得要求乙方補回時數。
乙方因事請假,除有急迫之情形外,須於 日前告知甲方,並按日退還托育費給甲方,計算方式以實際請假日數與每月日數比例定之〈每月日數均以三十日扣除休假日計算之〉。乙方如怠於通知者,就甲方所增生之費用應負賠償責任。
乙方請假時間,如單月超過十日以上〈不含休假日〉,不論事由為何,甲方均得終止本合約。
第九條:受托育之孩童如有患有疾病或其他需特別照料之情形者,甲方應事先告知乙方,並教導緊急處理有關事項,如須有緊急送醫治療時,其醫療之處所及醫師名稱。
前項所稱之疾病如為法定傳染病或高傳染度之疾病者,乙方得要求暫時停止托育至受托育之孩童病癒,甲方不得拒絕。暫時停止托育期間,甲方無須支付托育費用,費用之計算以暫時停止托育之日數〈不含休假日〉與每月日數比例定之〈每月日數均以三十日扣除休假日計算之〉。
前項暫時停止托育期間如超過乙個月者,雙方均得終止本契約。
乙方如患有法定傳染病或高傳染度之疾病者,甲方得準用第二項規定或終止合約。
第十條:甲方寄存乙方家之用品,甲方應於終止托育時取回,如逾十四日仍未取回者,甲方同意視為拋棄,任憑乙方處置,甲方絕無異議。
第十一條:乙方如發現受托育之孩童有身體不適或發生意外而有立即送醫治療之必要者,乙方應即將受託育孩童送醫,並即通知甲方。惟乙方如因此而支出費用者,甲方應於次月 日前返還該費用。
第十二條:乙方如於托育期間,另受他人委託托育者,甲方不得異議。但乙方保證同一時期總托育人數以 人為上限。
第十三條:甲方無故未帶回托育孩童逾二天,乙方得將托育孩童送交有關單位處理,甲方不得異議。
第十四條:甲乙雙方均得隨時終止本合約,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對方。
終止合約之一方,如怠於前項之通知,應賠償 元。
一方因他方違反本合約或依本合約之特別規定而終止本合約者,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第十五條:若因本托兒事宜,有任何糾紛,雙方同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六條:未盡事宜,經雙方同意得以增刪,另約定事項:
告知事項:〈由甲方填寫〉
1、托育孩童之出生年月日及其年齡:
2、托育孩童之飲食狀況:
(1)餵食方法〈如母乳或配方奶或混合或稀飯等〉:
(2)餵食時間〈間隔多久〉:
(3)每次餵食數量:
(4)餵食配方奶之品牌〈含副食品〉:
(5)有無特殊飲食習慣:
3、托育孩童排便狀況〈每日次數、顏色、形狀〉:
4、托育孩童之生理狀況:
(1)是否罹患疾病:
(2)是否為過敏體質〈如是,過敏原為何〉:
(3)是否對某種食物過敏:
(4)是否有藥物過敏:
(5)是否有其他異常或應注意事項:
5、緊急送醫之醫療處所〈含指定醫師〉:
6、其他重要事項:
緊急連絡人及方式:〈由甲方填寫〉
第一優先之姓名: 連絡方式:
第二優先之姓名: 連絡方式:
第三優先之姓名: 連絡方式:
甲方簽章: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乙方簽章: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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