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3日 星期四

留幼兒獨自在家 罰款還面臨刑責

〔自由時報記者林慶川、何玉華/台北報導〕

家長不得讓未滿6歲的幼兒獨自一人在家,違者將觸犯「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最高可處15000元罰鍰,若幼童
在無人照料情況下受傷,家長還可能吃上「刑法」過失傷害官
司。

新北市社會局兒童少年福利科長林秀穗說,是否裁罰將視個案
狀況而定,若檢察官以過失傷害起訴,一案不兩罰,就不會再
處行政罰;若沒有起訴,會依社工訪視了解其犯意後裁罰。

律師李岳洋表示,根據兒少法第51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
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
環境;對於6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
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99條明訂罰則,凡「違反第32條規定者,處新台幣3000
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此外,社政單位也可要求違法家
長接受強制性親職教育課程,以防再犯

李岳洋說,此案中,2歲幼童因無人照管,導致墜樓受傷,若家
長出門前,也未做好關妥門窗等防範措施,有可能觸犯刑法第
276條過失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