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5日 星期六

家庭托育雙方協議參考事項

家庭托育雙方協議參考事項
(委託人)
(受託人)
一、托育時間
1. 依約在時間內接送
2. 逾時應預先言明,徵得同意,並酌付臨時加托之費用。
3. 休假日依雙方協議行之。
4. 托育期間,因個人因素無法前往受託,不得要求退費或另日補托。
1. 約定時間外的托育應經協議後,方收取加托費用(費用如何計算.應說明清楚,托育契約清楚載明)
2. 若須請假,需預先告知委託人,徵得同意,並能自動退還,扣除之托育費用。
二、托育費用
1. 採事前付費(俗稱月頭錢),應於每月約定日期以前以現金付款。
2. 休假日之臨時寄托或特殊狀況之延時加托應另寄託育費用。
1. 除約定之收費項目外,不得巧立名目,任意增加。
2. 加托費用之訂定應合理,且經雙方協議,不得片面強行要求。
三、年節禮金
於合作開始前即應協定講清楚,並無硬性之規定。
可參酌公務人員之給付標準,但應顧及家長之經濟能力。
應於托育契約中載明清楚。
避免不必要的紛爭。
四、托育終止
應於一個月前通知受託人
應於一個月前通知委託人
五、用品提供
1. 食用奶粉
2. 消耗性日用品
1. 副食品(由家長另支付費用)
2. 托育配備物品。
六、健康照顧
1. 預防注射及生病就醫由家長負責接送就診。
2. 應主動告知托兒之健康狀況。
3. 尊重保母之教養及生活方式。
4. 體察保母的用心,共同維護幼兒的身心成長。
1. 不得擅自用藥或帶托兒就醫。除非家長另有請託。
2. 不得隱瞞幼兒在保家的身體及情緒狀況。
3. 尊重每位幼兒不同成長需求盡力善照顧。
4. 突發意外或重病應立即處理,並立即通知家長。
七、家庭背景
1. 主動提供確實之可聯絡方式。
2. 詳實告知個人及社經背景,以建立互信。
3. 預留除父母之外可探視或接送幼兒之親屬資料,已備處理緊急狀況時之用。
1. 家中成員介紹給家長認識,以立互信。
2. 確認幼兒接送,探視等親人身分。

資料來源http://tw.myblog.yahoo.com/jw!.eqJLKqGGkPGKzKC5yk9/article?mid=13549&prev=13555&next=13510&l=f&fid=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