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31日 星期四

「生育保健法」保障女性權益

「優生保健法」從民國74年立法以來,一直未作修改,日前終於有了重大的修正,衛生署除了改以更貼切的「生育保健法」做為法案名稱之外,對已婚婦女流產的爭議,也由「經先生同意或簽字」改為「應告知先生」,也就是不再需要徵求配偶同意,只需盡到告知義務,生產的最後決定權仍在女性本身。

「生育保健法」名稱更貼切

在研議一個月之後,衛生署已將重新修訂的優生保健法草案送行政院審查,該法案名稱在經過衛生署研究後,決定改為「生育保健法」。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表示,「優生」代表優質生命,涵意很好,不過有些團體認為有歧視品質不好的生命的用意,加上衛生署考量婦女從懷孕到生下寶寶至一歲的階段,都屬於生育的範疇,因此決定改為「生育保健法」。

一直以來,優生保健法只限少部分文字方面的些微修正,並沒有重大修訂。此次比較令各界關心的就是已婚婦女人工流產部分,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表示,以往婦女要進行人工流產必須經過配偶同意,且要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手術才能進行,這是所謂的知情告知(informconsent)。現在修法的方向,就是國外所稱的informdissent,它的意思表示配偶是否同意並非必要條件,配偶若未在一定時間內,按照一定程序表達反對之意,就代表配偶默許、同意太太的人工流產。

國民健康局強調,其實絕大多數夫妻感情都很好,沒有太大問題,只有極少數因感情不睦,在面對人工流產時,受到另一半刁難,或是先生本身不負責任,將來受苦的還是在女性,加上十個月懷胎完全是女性在承擔,所以決定權應該在女性。

在常情下,大部分婦女懷孕都會讓家人知道,只是現今社會風氣的轉變,不得不採取但書方式;而在醫師方面也要確定該人工流產的案例,已做到告知配偶的程序。

資訊提供及社會支援比強制諮商更重要

衛生署基於對生命的尊重,在排除醫學上考量必須的人工流產後,仍希望婦女儘可能保留小生命;且基於維護胎兒的生命權,並為母親健康做更嚴謹規範,衛生署也保留成年婦女人工流產必須經醫師輔導、諮商及3天的思考期之後,才能進行手術。
對此修改,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抱持質疑的態度,該會秘書長陳逸玲表示,配偶同意權部分雖然有去除父權控制的色彩,但如何判定太太已做到告知先生的程序,恐怕不是醫師所能做到的;而且成年婦女要進行人工流產,必須經過諮商的安排以及3天的思考期,還是一樣剝奪了婦女的自主權,因為會選擇終止懷孕,絕大部分婦女都是經過深思熟慮,不見得需要尋求協助。

反倒是在資訊的提供方面,如果做得比較週全,會有更實質的助益,包括讓婦女了解終止懷孕的方式、缺點及收費等,如果個案有其必須終止懷孕的考量(如無法撫養),應該提供必要的社會支援,因此,諮商部分採取強制性並不符合實際需求。

未成年墮胎問題待解決

陳逸玲指出,其實在法案修改前有多場公聽會,讓各界提出問題及建議,不過遺憾的是很多意見並未被採納,特別是未成年墮胎部分,有許多機制仍待建立。一直以來,家長和老師都希望未成年的性行為問題能有管道可徹底解決,尤其非法手術對青少年的傷害,已成嚴重的社會問題,大家應該重視。因此,女性權益促進會擬出幾項建議,包括:(1)與家長進行溝通和了解;(2)與當事人說明終止懷孕的優缺點,為她們分析如果不終止懷孕,有那些機構和資源可供協助;(4)性教育的加強,了解個案懷孕的原因,並避免再犯。這些都是有關單位必須補強的地方。

期望能有更健全的法規保障女性權益

除了大家較矚目的人工流產問題之外,在遺傳性疾病的診斷及篩檢方面,衛生署也有更周全的法條增訂。以前往往因為法令規範不足,在遺傳性疾病的診斷及篩檢上缺乏法令依據,因此此次修正案也在這部分做了加強。

「政府應有更大的進步空間!」這是女性團體的期許,目前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與台灣女人連線以及高明見立委所連署提出的優生保健法修法新版本,已送立法院審查,希望能促使法規更健全,讓女性的權益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