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6日 星期六

保 母 法 律 常 識 / 羅瑩雪律師

壹、法律常識的重要過去農業社會,孩子多數跟在母親身邊長大,偶有母親不能親自照顧的,不是託給親戚,就是透過熟人介紹奶媽或保母代勞。如 果不幸孩子發生意外,多半私下解決。僵持不下時,則由鄉紳族長出面斡旋,依地方上習慣處理,鮮少對簿公堂,訴諸法律,因此法律常識和保母工作,似無多大關 連。

工商社會中,親族鄰里關係疏遠,小家庭成為主流,年輕夫妻外出工作,委託外人照顧嬰幼兒,成為普遍現象。但是經機構介紹或應徵而來的保母,與孩童父母本不 相識,對彼此身分背景、家庭狀況、價值觀念、品德修養乃至於做人處事之態度,都缺乏瞭解,一旦發生事故,很容易各執己見,互不相讓,如果雙方訂有契約,將 各種狀況之處理方式規定得清清楚楚,問題就好解決,不然就只能訴諸法律,請法院公斷,平添訟累。因此,有心從事保母工作者,最好預先充實相關的法律知識, 以免無意中受害。

貳、保母契約
一、 保母契約之意義:「保母契約」為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照顧孩童,他方支付報酬之契約,亦可稱為「托兒契約」、「保母聘僱契約」等,只要顯示委託保母照顧孩童之意思,名稱如何,不影響契約的效力。
               
二、保母契約的重要性質:
(一) 保母契約為債權契約,只能約束簽約的當事人,未參加約定的其他關係人,即使是受托孩童的父母、祖父母或保母的配偶,也沒有履行契約的義務,除非他們同意作履約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當然法律規定的義務,不在此限。 (二) 保母契約是不要式契約,也就是沒有一定的形式,不一定要作成書面,只要雙方就約定的主要內容意思一致,契約就算成立,雙方都有依約履行的義務。

(三) 書面契約有以下防止紛爭之優點: 

  1. 促當事人慎重行事:口頭約定,容易流於輕率,訂立書面契約,一般人較為慎重,而且透過逐條討論,可促使當事人仔細考慮相關事項。 
  2. 釐清雙方權利義務:以文字將約定內容記載清楚,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範圍,可減少日後之爭執。 
  3. 補強記憶:書面資料可防止當事人因記憶消退或錯誤,對約定內容有不同的主張。 
  4. 留存證據:如果雙方就約定之內容發生爭議,契約書可充作強有力之證據。 
三、如何簽訂保母契約
 (一)簽約前應注意事項:       
1委託人與受託孩童之關係及對孩童是否有權利:通常父母雙方對子女均得行使權利。父母之一方因服刑、臥病、出國等事由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
如果父母不能共同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無論雙方已否離婚或分居,皆可協商決定子女由誰監護和監護的方法。如果不能達成協議,可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決定。
孩童之父母如果因故被法院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另行指定監護人,監護人也可能是兒童福利主管機關或民間兒童福利機構,也可能是親戚或保母等,不一定與孩童有血源關係。
委託人與孩童之關係通常可由戶籍謄本得知,至於監護權之歸屬,則有協議書及法院之裁判書可供參考。

2委託人之品性是否良好:對無誠信不守法的人而言,契約不過是幾張紙,與這類人訂約,權益難以保障,最好敬而遠之。

3委託人之財務狀況:債務人的財產是債權人之最終保障。違約之債務人如果既無財產又無收入,債權人即使判決勝訴,仍可能毫無實益。

4受託孩童之身心狀況:孩子的健康及個性差異極大,照顧須付出的心力,極為不同。孩童如有表面不易察覺的疾病,家長又未據實告知,更可能成為日後發生事故及爭議的源頭,必須深入了解,並請委託人提出資料佐證。

5 委託人之教養觀念及對保母之要求:每個人對照顧和管教孩童之想法、作法不盡相同,最好事先充分溝通,確定自己能夠勝任,以杜爭議。

(二)簽約時應注意事項
1委託人應提供之資料是否齊全:於簽署契約書之前,應先確定對方承諾交付之文件,如戶籍謄本、健康手冊或病歷資料等,都已提出,而且內容都與對方所述符合。

2擬訂契約條款:契約內容及文字應力求直接、明確、詳盡;使用契約範本,應逐條逐字檢查,將不適用之條款刪除或修改。契約條款通常包含:
人 :受託照顧之嬰幼兒為誰?受託者為誰?受託者因故無法親自照顧時應如何處理?可否逕行委託第三人?該第三人是否限制範圍?緊急事故之聯繫人為誰等等

時 :照顧之時間如何?全天或半天?起迄時間為何?一週幾天?假日幾天?合約定期或不定期?定期者期限為何?可否提前中止?如何中止?可否續約?如何續約?不定期者可否解除或終止?解除或終止契約之條件為何?等等

地:照顧之場地由誰提供?可否臨時變更?應否帶孩童外出活動?等等

事:托兒之工作範圍為何?是否包括洗衣物、準備食物、帶嬰幼 兒接受預防注射、接受醫療、接送學習才藝等?接送之方法 為何?等等

物:報酬多少?何時及如何給付?年節有無加給?幼兒之衣食用品由誰提供?如由保母提供,費用如何計付?延長看顧時間時如何計酬?

其它:違約時應如何處罰?緊急聯絡人之姓名、地址及電話為何?事故發生時應送之醫療機構為何?發生爭執時,應如何處理?涉訟時合意管轄法院為何?等等

3記明正確日期:契約成立、生效及簽約之日期不一定相同,應分別記明。

4簽字、蓋章及按指印:契約當事人及相關人等,均應簽章或按指紋,以證明雙方同意。保證人於契約上簽字,表示同意承擔保證人責任;見證人於契約上簽章,表 示目擊當事人簽訂契約之過程。印章因可以由他人代蓋,加上坊間電腦刻印流行,證明效用大為降低,不如簽名及指紋不易仿冒,證據能力更強。

(三)簽約後應注意事項:
1簽約後應隨時檢閱契約內容,切實執行,並善盡保護照顧孩童之注意義務,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2隨時關注委託人的變化,如其家庭、婚姻及經濟能力之改變等,以瞭解其對孩童之權利、感情、態度及負擔費用之能力。

3留心孩童健康狀況,如有生病徵兆,儘早通知委託人,妥適處理。

4儘量讓委託人自行決定有關孩童之事務,如選擇奶粉品牌、醫院、交通工具、才藝班等等,事故發生時應注意留存證據,但絕不可因此耽延時間,加重損傷,否則損害加重,更難處理。

5發現孩子有受虐跡象時,應盡速保留證據,向主管機關通報。

6雙方修改約定時,應於契約中註明或留存相關證據。
參、事故責任孩童成長過程中,難免有生病、受傷或死亡情形發生。有些事故純粹出於意外,如天災、人禍等,有些肇因於嬰兒的特殊體質, 如嬰兒猝死症、突發性心臟病等,都無法事先預防,保母如果沒有過失,即不能要求保母負責。但若保母可以預先防範卻疏於注意,如明知孩童體質虛弱,仍讓帶他 隨意進出醫院,或明知孩童對花粉敏感,仍讓其在公園內玩耍,就不能免責。換言之,保母只在故意或有過失時,才有責任。保母可能面對之事故責任包括刑事責 任、民事責任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所定責任。

一、刑事責任
 (一)保母如果因故意或過失使孩童受傷或死亡,可能觸犯之罪可分為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兩大類:
1屬告訴乃論者,有普通傷害、過失傷害與業務過失傷害罪等,孩童的父母或其他告訴權人可以在知悉後六個月內對行為人提出告訴,超過六個月,不得再告。提起告訴後,在地方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告訴人可以撤回告訴。

2屬非告訴乃論者,有普通傷害致重傷或致死罪、重傷罪、重傷致死罪、重傷未遂罪、業務過失致死罪及違背法令契約義務遺棄罪等,只要有人告發或檢察官知情,都應依職權進行偵查,無告訴期限的問題。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對於兒童少年犯罪者,兒童福利主管機關得獨立提出告訴,不受孩童之父母是否提起告訴拘束。

二、民事責任
(一) 賠償責任:保母有保護孩童安全的責任,如孩童因保母之故意過失而受傷或死亡,應對孩童及契約之相對人,即孩童之父母等,負違約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二) 賠償之範圍:
1 被害人受傷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因傷害所受之一切損失,包括醫藥費、看護費、交通費、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   需要之損失及精神上損害賠償等。因孩童尚未成年,此等請求必 須由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代為提起或經其同意提起。

2 孩童死亡者:死者父母除以上費用外,另可請求精神上慰藉金。支付殯葬費用的人,也可要求賠償所付費用。

(三) 請求之期間: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應自知悉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得提出請求。但自侵權行為時起,超過十年,即不得再提起。履約之請求權及違約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則為自得請求時起十五年。

肆、糾紛處理
如果孩童不幸發生意外,或當事人對契約之成立、效力、履行或解除發生爭執,處理之原則為「有備無患」、「由簡入繁」及「以和為貴」:

一、保存證據
與保母工作有關之資料,包括帶孩童就學就醫紀錄、為孩童支出各種費用之收據及委託人之囑託等,隨時保存,除用以向父母結算費用及說明照顧孩童之情形外,更可作為保護自己之證據。這些資料不拘形式,不論人證、物證或書證,只要能證明事實真相,法院都可採用。

二、和解及調解
托兒之過程中發生爭執,雙方最好誠懇溝通,共謀解決之道。必要時可透過雙方友人或共同尊重之人士,居間斡旋,或向鄉鎮協調委員會申請調解,除涉及非告訴乃論的刑責部分外,多可透過和解或調解解決。

三、民事訴訟及保全程序
委託人有拖欠報酬等違約行為時,保母得檢附證據,繳納裁判費用,向有管轄權之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必要時可同時採取假扣押等保全程序,防止債務人脫產,確保日後勝訴時可以強制執行。

四、刑事訴訟及附帶民事訴訟
發生意外事故時,受害人得向管區派出所報案,或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按鈴申告或以書面提起告訴,亦可直接向地方法院提起自訴(但必須委託律師代理)。並得於案件繫屬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後,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不必繳納裁判費。

伍、兒童保護
兒童不是父母個人財產,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就兒童保護措施有具體週詳的規定,其中與保母關係密切的包括:
兒童不是父母個人財產,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就兒童保護措施有具體週
詳的規定,其中與保母關係密切的包括:

(一)通報責任:
兒童有受虐之跡象時,保母身為專業人員中之保育人員,有向主管機關通報的責任。如果保母發現受託孩童有下列情形,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
1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之物質。

2在酒家、特種咖啡室、限制及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工作。

3有兒少福法第三十條所列情形,如被遺棄、身心虐待、用於從事危害健康等危險性活動或欺騙行為、供人參觀、行乞等,被剝奪或妨礙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機會、 強迫婚嫁、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或作為擔保、被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為猥褻行為或性交、被供應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被利用拍攝或錄製暴 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身心發展之物品或被利用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等。

4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有立即接受治療而未送醫者或受其他迫害,非立即給予緊急安置或其他處分,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明顯而立即之危險之情形。

5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報告人的身分資料,主管機關應予保密。

(二) 配合責任:保母為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或
機構進行訪視調查時,保母應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無正當理由違
反,可被科處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為止。

(三) 保護責任:任何人均不可傷害兒童,違反者可被科處罰鍰,公告其姓名,違反情節嚴重者,並應令其接受親職教育,保母自不例外。兒少福法明文禁止之行為有:
1不得對兒童有兒少福法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2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3應禁止兒童從事不正當或危險之工作。

4應禁止兒童吸煙、飲酒、嚼檳榔、吸食或施打迷幻藥、麻醉藥品或 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不得提供此等物質予兒童。

5應禁止兒童出入酒吧、酒家、酒館(店)、舞廳(場)、特種咖啡茶室、賭博性電動遊樂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其他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或充當該等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

陸、結論
法律畢竟只是解決問題的方法之一,訴訟不一定可以使已發生的損失獲得補償,採取法律行動,事先應評估利弊得失,否則可能得不償失。

法律無法解決所有的問題,尤其不能化解仇恨。即使嫺熟法律規定,仍應兼顧人情事理,使問題圓滿解決,以免留下後遺症。

總之,法律常識之運用,過猶不及,應謹慎拿捏分寸。



資料來源: 台北市政府托育資訊服務網
 http://kidstp.npo.org.tw/parent2.asp
資料來源http://tw.myblog.yahoo.com/house-baby/article?mid=193&prev=301&next=189&l=f&fid=8